按照河南省发改委豫发改价管[2008]837号、市发改委鹤发改价管[2008]164号文件通知要求,我县自7月份抄见电量起执行新电价。其中: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原商业用电价格下调(低压下调12.9分/千瓦时,高压下调4.8分/千瓦时)、非普工业用电价格上调,两者实行同价合并为一般工商业(低压为0.74元/千瓦时、高压为0.721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大工业用电价格分别上调3.6分/千瓦时。本次调价主要是缓解煤炭价格上涨的影响,适当提高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希望我县的广大用电户正确理解这次电价调整的意义,积极配合供电部门的工作,确保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落实。
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