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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08-11-01 09:47:45] 点击次数:[]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河南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豫发改高技[2006]1753号)以及《河南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实施办法》(豫计经建[1991]1224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实施,使用中央财政性补助资金或省财政性资金的河南省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已具备正式开通运行条件的都要按照本办法进行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半年内,完成初步验收,并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期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项目招标核准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报告以及批复、修改、调整文件;建设项目的合同文件、施工图、设备和软件技术说明书;信息系统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四条 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项目确定的网络、应用、安全等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经测试和试运行合格,能满足系统运行需要;

(二)项目涉及的系统运行环境的保护、安全、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试运行合格;

(三)建设项目投入使用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完成,即组织管理机构、运行维护人员、需要的外部配套和协作条件等能适应项目正常运行的需要;

(四)完成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初步的财务决算;

(五)档案文件整理齐全,各类工程设计、施工和竣工图完整、准确,软件安装和使用手册等完整、齐备。

第五条 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一)编制竣工决算。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试运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并委托相应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二)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应委托专业测评机构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分析信息系统资产的重要程度,评估信息系统面临的安全威胁、存在的脆弱性、已有的安全措施和残余风险的影响等,提出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形成信息安全单项验收意见。

(三)整理各种有关文件,将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实施文件、前期验收文件、项目管理文件和过程控制文件等资料按规定归档,并报档案管理部门审核。

(四)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消防、防雷、工程质量等方面的检查评定,并形成单项验收意见。

(五)组织初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主要审查各单项工程是否按设计要求建成,设备、系统是否满足使用要求,是否完成相关的单项验收。

(六)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项目单位根据初步验收情况,编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

(七)项目建设单位向项目审批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的书面申请,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及单项验收意见等附件。

第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具体工作由临时成立的竣工验收委员会负责。竣工验收委员会由相关部门管理人员以及专家组成。

第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按照有关批复文件和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其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工程建设的全面情况汇报,审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二)检查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目标是否按批准文件建成;

(三)检查项目设计、施工、招投标等是否符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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